不動產即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法律效力?!睹穹ǖ洹返诙倭憔艞l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钡粍赢a物權變動中仍有很多疑難問題,接下來和上海律師一起詳細了解。
1、夫妻對于不動產共有權的認定
夫妻財產共有制本身并不屬于《物權法》第九條其他規(guī)定引起的財產權變動的情況,而是基于夫妻公有制長期存在的現(xiàn)實,為了保證夫妻財產共有制的有效性,在夫妻財產共有的情況下,不動產登記不得作為權利變動的必要條件,但在不涉及夫妻財產關系的其他共有房地產中仍應堅持物權法原則。
夫妻共同權利的確定不應僅以夫妻關系的存在與否來判斷,而應根據(jù)物權變動的原則和取得物權的基本行為來判斷。當基本行為是法律行為時,應根據(jù)該法律行為是否應對夫妻雙方有效來判斷物權歸屬?;拘袨闉槔^承行為時,應根據(jù)繼承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財產權利歸屬。當基本行為是法院生效判決時,應結合判決內容來認定。
目前,房屋所有權糾紛有四種類型:
(1)配偶一方在婚前簽訂了房屋購買合同,并用其個人財產支付了所有房屋購買費用,但房屋所有權在婚后登記;
(2)配偶一方在婚后簽訂房屋購買合同,并用其個人財產支付全部購買價格;
(3)配偶一方在婚前訂立購買房屋的合約,并以其個人財產支付部分購買價款及辦理貸款手續(xù),
(4)當配偶一方或雙方訂立婚后購買房屋的合約時,其中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支付部分購買價款并取得貸款,則該對配偶以共同財產償還部分貸款。以配偶雙方名義登記的財產一般應承認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以配偶一方名義登記的財產,不應只在登記房屋業(yè)權時,才作為配偶雙方共同擁有房地產的基礎,即使在婚姻內登記,但根據(jù)導致物權變動的債權內容,屬于配偶一方個人財產的,不得以物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為由承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2、借名關系與不動進行產物權變動
《北京高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雙方合同管理糾紛處理案件具體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指導教師意見》第16條規(guī)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我們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認為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通過提起合同之訴,要求比較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但這并不一定意味著高院認可登記的權利人就是物權權利人。這只是為了解決了在借名登記情況下,實際權利人如何發(fā)展取得不動產登記的問題,對于借名關系下的物權歸屬存在問題教學實踐中并未達成國家統(tǒng)一思想認識。
確定房地產物權基礎的程序:
《物權法》第33條明確規(guī)定了物權確認請求權,并將物權確認請求權界定為實體法上的一項獨立請求權,因此,在實踐中一般認為物權確認行為應當是一項單獨的行為,當物權保護行為發(fā)生所有權爭議時,法院通常以確認行為尚未發(fā)生為由拒絕該行為或拒絕該行為的決定。然而,確認訴訟與物權保護訴訟的分開審理可能導致相互矛盾的結果。從避免矛盾行為和重復行為的角度出發(fā),確認行為應當與物權保護行為一起審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下議院的情形。共有財產分割訴訟屬于形成訴訟,以法院判決的生效時間為物權變動時間,在共有財產分割前不存在確認物權和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在共有財產未分割的情況下,應當拒絕共有人之一單獨請求確認物權或請求保護物權的請求。
一般來說,確認之訴不但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確認,也可以對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或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確認。為避免案外人撤銷之訴之發(fā)生,如果確認之訴涉及案外人利益,應通知該案外人,由其決定是否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該案外人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向本案原、被告爭議之標的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也可以作為輔助被告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原、被告爭議標的不享有訴權,但由于第三人系輔助被告參加訴訟,其所提出的原告并非所有權人的意見等同于被告之抗辯,由此在原、被告之間就形成有效的起訴與抗辯的關系,如該抗辯成立,對原告之訴求應當駁回,且該判決結果具有拘束原告與第三人之效力。
訴訟中可以發(fā)現(xiàn)問題需要進行先行確權的,應告知當事人自己提出一個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或反訴請求,并告知當事人反訴之權利能力以及失權的后果,充分發(fā)揮維護國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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